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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于婷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随着对酒驾、醉驾的相关惩罚不断升级,许多驾驶员都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但在成都,一名车主明知朋友大量饮酒,还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对方驾驶。最终,这名车主成为共犯。近日,锦江法院对这起危险驾驶罪案进行了审理。
案情回顾
不久前,杨某与朋友唐某一同吃过晚餐并饮酒后,杨某将自己的小型轿车交给唐某驾驶。唐某随即驾车搭载杨某一起上路行驶,途中与等候信号灯的另外一辆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
经交警认定,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在明知唐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车辆交给唐某,放任其“醉驾”。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二人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以及唐某无证驾驶等情节,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杨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公众虽已深刻认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一行为准则,但大多数公众片面地认为,危险驾驶仅与驾驶人有关,不知道车主也有可能成“共犯”。
机动车的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饮酒后,以指使、同意、教唆、出借等方式让他人驾驶自己的机动车,都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酒后不仅自己不开车,也莫要将自己的车辆借给他人驾驶,杜绝侥幸心理,避免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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