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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上有一种调侃叫“带薪上厕所”,不可否认,人有三急,但要是如厕时间过长甚至夸张,恐怕性质就变了。
据媒体报道,王某于2006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2014年12月王某因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手术,2015年1月伤口愈合,但其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
2015年7月开始,王某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某长时间停留厕所事宜同其沟通,决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被开后,王某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但公司不服,便提起诉讼。最终,法院裁定,王某长期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其行为违反《员工手册》。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且公司已向王某送达,判决公司解除与王某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最终,高院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对于这件事,不知道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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