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子女家庭中,一旦老人没有处理好财产的分配问题,很容易在继承的过程中产生纠纷。每个子女都是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多子女家庭的法定继承案件中,经常遇到一方主张其与父母同住,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而另一方或另外几方均认为,自己也对父母照顾有加,父母留下的财产就应该平均分配。
01、案例回顾:
【资料图】
1969年,陈先生的爷爷奶奶在密云区,出资修建了一处六间房的宅基地房产。老两口有六个子女,两个女儿出嫁后便将六间房平均分配给了四个儿子,每个儿子一间半。
陈先生的父亲,是家中的长子,当年,分配完房产后,四个儿子轮流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直到1977年,也就是陈先生的父亲29岁这一年,因工作原因,他被调到了市中心工作,自此便落户在北京市区。
1985年,陈先生的爷爷去世,在父亲的印象中,老二老三成家后都申请了新的宅基地,分别搬出了老宅。陈先生的爷爷去世后,老宅的房本便落在家中老四名下。陈先生的父亲一直没当回事,想着毕竟是一家人,不管宅基地登记在谁的名下,自己那一间半房子不会丢。
2001年,陈先生的奶奶去世,2015年,家中老四也去世了,随着亲人的接连离去,让陈先生的父亲对老宅更加想念。就在今年清明前后,陈先生去给爷爷奶奶扫墓,发现家中的老宅已经全拆了,正在建新房。陈先生回家后赶紧将这个消息告诉了父亲,房子突然没了,陈先生父亲的心里实在无法接受。
陈老爷子的房产份额到底能不能确定呢?现在老宅已经翻盖和重建,陈老爷子的权利还能得到保障吗?如果需要诉讼本案还在时效期吗?
02、律师支招: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在明律师表示,本案不仅涉及到祖宅的分家析产,还涉及到家庭成员去世后的继承问题。
通过杨在明律师对案件的梳理,发现1995年是否发生过房屋确权,这个重要节点并没得到证实,对于其间是否存在赠与行为,陈先生也不清楚。对于关键信息的缺失,杨在明律师只能根据陈先生所述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杨在明律师表示,如果能够确认当初六间房中,有一间半是属于陈先生父亲所有,那么整个老房的翻建,就很可能存在侵犯其他继承人权益的情形。另一种情况就是爷爷去世后,奶奶不承认曾经分过家,而将自己的部分赠予给了老四,那么即便是这样,陈先生父亲也应该可以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自己父母的那部分遗产,也就是说,他至少应该占有所有房产的1/14份额。杨在明律师表示,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弄清楚1995年家中老四是通过什么途径变更的宅基地登记信息。
杨在明律师分析,对于侵权行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进行救济。一种是民事诉讼的方式,对侵犯自己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另一种是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登记机关在没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擅自将房屋的所有权落户在老四的名下,属于行政机关的过错,主张撤销。
同时,杨在明律师表示,确权是在1995年进行的,至今已经超过了20年,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因此,已经超过了最长的时效期,那么通过行政机关撤销的方式已经堵死了。杨在明律师建议,如果侵权事实成立的话,可以直接以民事侵权的方式提起诉讼,也就是说,翻建行为侵犯了我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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