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小区三栋楼建成才11年被鉴定为危房#登上热搜。据极目新闻报道,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清江怡苑B区3、6、8号楼被鉴定为“Dsu”级,列入危险住房,楼栋的住户需要在26日上午10点前自行撤离。据旺苍县应急局工作人员了解,有100多户居民需要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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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危险住房是指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
记者获取的一则《关于实施清江怡苑B区3#、6#、8#栋住户紧急避险撤离措施的通告》显示,为防止所涉楼栋发生次生、衍生灾害,7月26日上午10:00起,相关部门将(对涉及楼栋)实施停水、停气、停电措施,并实施封锁、警戒和巡逻等措施。
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通告,称旺苍县清江怡苑B区3、6、8号楼因被鉴定为“Dsu”级。图源极目新闻
对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表示,于居民而言,目前该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已不能居住,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可以说目前已不能实现,居民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王玉臣建议,首先,居民可以根据自身的诉求,如退房赔偿或者要房赔偿等,与开发商协商出具相应的解决方案,赔偿相关损失,第二,居民也可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王玉臣表示,不管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居民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赔偿损失。
但是,王玉臣也强调,居民不要因为房屋被鉴定为危房而贸然私自停贷。他解释称,居民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居民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居民可以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看是否满足相应的停贷约定,如果满足,则可以及时与银行联系依约停贷,及时办理停贷相关的手续。
如果居民的诉求是退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居民可以同时提出解除贷款合同的诉讼请求,在解除贷款合同后,居民则无需再偿还贷款。
九派新闻记者陈冬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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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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